接下来为大家讲解江苏船舶管理的规定,以及江苏省船厂涉及的相关信息,愿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沿海治安管理,维护边防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边防部门是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第二章 出海证件管理第四条 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
江苏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月17日江苏省人民***令第10号发布;根据200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令第3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令第68号第二次修订)。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发挥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益,发挥内河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对船舶证书与船舶实际状况不符或者无船舶证书的,船闸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海事、船检机构进行实测,核定其计费基数。
4、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运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路交通运输,包括航道、港口的规划、建设、养护与保护,港口经营和水路运输经营,水路交通安全管理等活动。
一)购票时不出验全部货物运单,少报总吨位,除按章补缴不足总吨位应缴过闸费外,视情节轻重加收应交费额3倍以下的过闸费。(二)无票进闸、抢挡进闸,除按提放船舶计征过闸费外,并加收应交费额3倍的过闸费。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删除。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取证、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禁止当事或嫌疑船舶、排筏、设施离港或者令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向过往船闸的船舶收取船舶过闸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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