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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法律法规

简述信息一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1、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或者其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有效的防污染证书、文书。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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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四十六条 凡由于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和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以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

4、第二十七条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水域。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场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

5、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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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2、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本条例的实施机关。

3、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4、第二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二)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归口管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国际船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法》明确规定,所有进出口船舶都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接受检查。该法还明确了检查的范围和标准,以及责任主体和罚则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外国船舶享有经由一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是国际法公认的规则,《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均承认无害通过权这项惯例并把它确定为一种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国船舶进出境的管理,便利兼营船舶的运输,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兼营船舶”系指:我国经营国际运输兼营国内运输的船舶和我国经营国内运输兼营国际运输的船舶。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照顾船员和船舶的合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方便进出境船舶运输,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等涉及渔业的有关活动。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我国管辖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十条 外商与中方打捞人签订的共同打捞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并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2022年新版船舶最低配员

1、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2、人。根据《船舶职业安全规程》和《渔业船舶适航安全规范》显示,70米渔船船员最低配员船长是1人,轮机长是1人,领班是1人,食品卫生员是1人,轮机员是3人,甲板工人是3人,渔民是14人。

3、七)船上见习记录簿;(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九)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十)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第十条 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第二十条 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油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

第二章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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