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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加强船舶管理措施方案

今天给大家分享公安加强船舶管理措施方案,其中也会对公安加强船舶管理措施方案最新的内容是什么进行解释。

简述信息一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第十条 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公安加强船舶管理措施方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二十条 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油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

第二章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江苏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沿海治安管理,维护边防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公安加强船舶管理措施方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江苏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月17日江苏省人民***令第10号发布;根据200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令第3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令第68号第二次修订)。

3、为防范境外***肺炎输入风险,保障我省外贸运输畅通有序,指导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等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在江苏港口口岸出入境涉外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指南。

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港口(含专用码头,下同)和进出港口的船舶、排筏以及在港口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放港口口岸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1、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第二章渡口 第五条县级人民***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2、第六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纳入下一级***及本级***相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

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活动。第三条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4、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5、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渡运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将公益性渡口、陆岛交通码头、渡船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纳入城乡公共交通体系。

6、第一条 为维护本省乡镇渡口、渡船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1、船舶应当携带相应的记录簿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以备查验。限于港内航行的船舶,可以在接收作业完毕后一个月内办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

2、外滩、淀山湖等风景旅游区和临江取水口等重点水域,有关责任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加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并做好水域保洁工作。第九条 各类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粪便,应委托水上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除,并实行有偿服务。

3、渔港建成后,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渔港的名称、地理位置、港内陆域和水域的四至范围等信息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备案信息通报交通港口、海事等部门。

4、第十条 依法设立特殊保护水域涉及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设立特殊保护水域的,应当同时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及处理设施。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障出海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为了维护我国沿海地区及海上治安秩序,加强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促进沿海地区经济发展,保障船员和渔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海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法律分析:海员证;船员服务簿;出海船民证;居民身份证。

5、沿海船舶治安管理条例 凡集体、个体所有的渔业船舶、运输船舶、农副业生产船舶,均须经其主管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全部有效船舶证件,并向驻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登记船舶户口,领取《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方准出海生产、营运。

6、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以及在本省登记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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