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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维修维护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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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信息一览:

重庆市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舰艇修造业的管理,保障船舶修造质量及船舶安全适航,保护合法经营和正当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船舶维修维护管理规范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二条 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地方船舶、排筏、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十二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建设航运枢纽。交通部门投资建设的已经投入运营的航运枢纽,应当将一定比例的运营收益用于航道管理工作,征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另行制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乡镇船舶修造厂的管理,保证船舶修造质量,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船舶维修维护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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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1、一)厂、站方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监护。(二)在作业场所周围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禁火标志。警戒区内严禁使用明火和非防爆插座、开关、电器设备。

2、年。根据查询造价通信息显示: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于1991年5月25日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31号令发布,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3、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市场秩序,保证船舶修理、建造质量,保障生产和海上人身安全,促进船舶修理、建造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十四条 船舶进厂修理必须执行交通部、公安部、中船总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船舶严禁随意使用电热器具。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保障航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养护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2、第十条 航道维护标准包括航道维护类别、维护尺度及航道维护水深年保证率、航标配布类别、航标维护正常率、过船建筑物年通航时间保证率等。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应当由具有管辖权的航道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3、第十六条 航道养护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保证养护质量和作业安全。第十七条 例行养护作业由辖区航道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年度养护***组织实施,由省级航道管理机构负责检查监督。

船舶修理管理制度的修船工程竣工试验交船的有关规定

对竣工工程的结算必须提交主修签署的“项目竣工”及“工程项目结算单”。3工程费用的结算必须由主修署名并经技术部经理审阅签署后方可结算。4船舶试验交付使用的几点规定:1船舶试验包括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

船舶停航修理进厂前的准备:1船舶修理进厂前必须排除全船所有污油、污水,如需进坞或上台修理时还要做好船舶本身的调水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应有严格的质量检查制度和专职检查人员,每艘船舶应有质量检查报告和必要的试验记录。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之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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