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分享船舶钥匙管理制度,以及船舶专用物品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1、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2、任何时候,停航船舶配备的值守船员不得低于规定标准。遇有台风等恶劣天气或紧急情况时,停航船舶应按照正常营运时的最低配员要求配备值守船员。
3、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是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1、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海船、50总吨或38千瓦以上内河船舶和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的一切外国籍船舶。
2、船舶检验一般分为:船舶制造检验、初次检验、特别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船舶入级检验、船用产品检验以及其他公证检验等。各种检验的范围和内容在验船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规程中均有具体规定。
3、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制度和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负责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监督检查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负责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工作。
4、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航行制度主要有:①过境通行制度 过境通行制度所适用的海峡比较多,也是通常所说的用于同际航行海峡的通行制度。这种制度由《联合国海作法公约》中加以专门规定。
5、第四条 港务监督及其签证站点的设置原则及有关工作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船舶进、出港或在港内航行、作业,均应向港务监督或其设置的签证站点办理签证。
6、各作业队应选派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保障人员、船舶、作业区、和水域环境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七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通航环境航行、停泊、作业,并顾及在附近航行、停泊、作业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和近岸设施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条 除客货船外,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随船搭乘无关人员。第十一条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必须严格按照“危险货物配装表”的规定,合理配载。
法律分析: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法律客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法律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船舶管理,保证运输生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老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老旧船舶)。第三条 老旧船舶包括老龄船舶和超龄船舶。
法律依据:《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达到本规定附录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应予以报废。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本规定附录规定的船舶强制报废船龄的日期。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于2006年7月5日由交通部发布,根据201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4号《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
批准其经营水路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修改为“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的发证机关”。此外,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14年9月5日起施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关于船舶钥匙管理制度和船舶专用物品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船舶专用物品、船舶钥匙管理制度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搜索。
上一篇
铜陵搁浅船舶招聘网站
下一篇
船舶管理学科评估大学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