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分享内河船舶配员管理规定,其中也会对内河船舶配员不足的几种情况的内容是什么进行解释。
1、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2、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3、《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共分六章,三十六条,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明确了海事机构管理职能和船员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1、第九条 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2、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3、第十二条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格式按航行国际、国内沿海、国内内河航线船舶分为三种,其具体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制定。
4、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1、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2、丙类二等船舶最低人员配置包括以下部分: 驾驶部: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水手长、木工、水手、舵工。 轮机部: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机员、机匠长、机匠。
3、第六条 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4、第八条 本规则规定的船舶配员是保证船舶安全操作所必须的最低数额。因生活保障、维修保养、装卸货物或劳动保护等需要可以增加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
5、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1、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2、第九条 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3、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4、三)雇佣外国籍船员的航运公司已承诺承担船员权益维护的责任。”此外,对条文的序号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14年9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5、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修正。该《规则》分总则、最低安全配员原则、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监督检查、附则5章28条,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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