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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用电设备

本篇文章给大家分享船舶用电安全技术管理规范,以及船舶用电设备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简述信息一览:

...对船舶的操舵装置和应急电源的主要技术要求有哪些规定?

1、除非主操舵装置符合有关规定,否则每艘船舶均应设置一套主操舵装置和一套辅助操舵装置。

2、舵机舱应:易于到达,并尽可能与机器处所分开;且有适当的布置以保证有到达操舵装置和控制器的工作通道。这些布置应包括扶手栏杆和格子板或其他防滑地板以保证液体泄漏时有适宜的工作条件。

 船舶用电设备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船舶开航前12 h 之内,应由船员对操舵装置进行校核和试验。

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什么?急

1、负责组织制订新产品、新工艺的安全操作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妥善做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安全技术指导。(5) 生产车间职责在编制生产***时,要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检查生产进度要同进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2、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渔业船舶跟帮生产制度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台账,督促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以及船长依法生产,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船舶用电设备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共同责任:双方必须执行上级有关船舶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指示,研究、布置,检查、总结交流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各自承担的责任。在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法规的前提下、落实船舶安全工作。

4、船舶安全责任书2 为切实加强施工水域及船舶海事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船机安全和施工过程的生产安全,制定本责任书:施工船舶实行船长负责制。船长为所在船舶安全负责人,船上的安全管理工作由船长负责,遇有情况及时汇报。

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的《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船舶安全,维持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通航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长江三峡水利枢纽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保障过闸船舶和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域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配电箱操作规程

配电柜为船舶配电中枢八产和设备的正常运转,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扳动板上的开关。发电机组启动后,应利用动力屏升速开关手动缓慢加速,直到发电机进入正常工作状态,电压与频率达到规定值,方可合闸送电。

配电房低压操作规程:电气操作人员应思想集中,电器线路在未经测电笔确定无电前,应一律视为“有电”,不可用手触摸,不可绝对相信绝缘体,应认为有电操作。

断电操作顺序:断开低压各分路空气开关、隔离开关。断开低压总开关。(2)送电顺序与断电相反。

按停电程序进行高低压开关的操作。发电机倒闸操作:按操作规程启动发电机—合发电机总开关—合发电机配电盘各负荷开关—合配电盘上接发电机双掷开关—合低压负荷开关。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如下:电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当地劳动部门统一考试合格后,核发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准上岗作业,并定期两年(老版)/三年(新版)复审一次。

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室内配电箱可落地安装,也可暗装或明装于墙壁上,落地安装的基础应高于地面50mm~100mm。暗装于墙壁时,底部距地面4m。明装于墙壁时,底部距地面2m。

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什么

1、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等项目工作中,都必须考虑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组织制订新产品、新工艺的安全操作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妥善做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安全技术指导。

2、在厂长领导下,具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厂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及全面技术领导责任。组织职工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及本厂各项规章制度和反事故技术措施,积极开展反事故演习。

3、共同责任:双方必须执行上级有关船舶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指示,研究、布置,检查、总结交流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各自承担的责任。在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法规的前提下、落实船舶安全工作。

4、第七条 渔港范围内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5、船舶安全责任书2 为切实加强施工水域及船舶海事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船机安全和施工过程的生产安全,制定本责任书:施工船舶实行船长负责制。船长为所在船舶安全负责人,船上的安全管理工作由船长负责,遇有情况及时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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